《信息学院关于研究生培养环节中AI工具使用的管理规定(试行)》发布
各系(教学部)、各科室、院属教研室及实验室: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“人工智能+”行动的战略部署,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中的作用,引导师生遵循诚实、透明、负责任的使用原则,持续完善人工智能与人类本身智慧交互机制,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,有效统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中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,防止误用、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科研诚信风险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《信息学院关于研究生培养环节中AI工具使用的管理规定(试行)》,现正式公布。
特此通知。
信息学院
2025年11月21日
一审:崔 鹏
二审:谭 健
三审:詹 伟